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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自实施以来,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始终对区域内的治理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抵制,坚持出重拳,强化排污许可后监管,依据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
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自实施以来,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始终对区域内的治理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抵制,坚持出重拳,强化排污许可后监管,依据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,依法对涉案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,有效震慑了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。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企业废气治理相关案例。
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,但却对企业内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进行排放。案件详情: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盐城某纺织公司进行检查时,发现该公司有年产1.4万吨纱线及染整项目(一期7000吨)在生产,生产过程中有印染废水排放,生产过程中产生的k8凯发-凯发平台逸散在空气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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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二条一款。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排污,并处罚款31.6万元。目前该单位已经停产,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,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将恢复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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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有机废气经预热室吸热升温后,进入燃烧室高温焚烧(升温到800℃),使有机物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,再经过另一个蓄热室蓄存热量后排放,蓄存的热量用于预热新进入的有机废气,经过周期性地改变气流方向从而保持炉膛温度的稳定。